【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24:汉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8-17 23:55:4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熊平海 |          浏览量:5524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饶某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20时31分许,驾驶人饶某志驾驶湘J39**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与南岳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饶某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张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4日20时38分许,驾驶人张某明驾驶湘JQ9**9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辰阳北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8日20时32分许,驾驶人黄某驾驶湘J9V**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永兴村路段,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赵某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1日10时22分许,驾驶人赵某宽驾驶苏GA1**Y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永兴村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4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赵某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3日20时24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湘JZ9**9轻型栏板货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银水路金山国际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帅某飞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8时34分许,驾驶人帅某飞驾驶湘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24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705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帅某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史某华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19时55分许,驾驶人史某华驾驶湘JA9**5重型自卸货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9509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史某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阙某巍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日20时00分许,驾驶人阙某巍驾驶湘EC1**9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毛家滩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568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阙某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张某明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11时33分许,驾驶人张某明驾驶湘J3A**6重型自卸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315汉寿县汉德大道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91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张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6日9时20分许,驾驶人张某驾驶湘J3Z**8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株木山路段,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68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熊平海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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