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汉寿县首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12月27日,该案肇事者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依然要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11月1日,雨夜,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向阳社区永正组路段发生一起蹊跷的事。附近村民发现,有人不知何故倒在公路上,生死不明。十几分钟后,此人挣扎着爬起来,东倒西歪地走到一户农家的门口,又很快摔倒在地。见此情景,这户农家的主人史某元赶紧将其扶到椅子上坐下。史某元一眼便认出此人是当地教门岗村新明组67岁的黄某贤老人。 史某元问他:“你怎么啦,是不是喝酒了?”老人回答说不知道,但他肯定没喝酒。随即,史某元将情况告知老人的儿子,让其将老人接回家。
黄某贤回家不久,因病情加剧,被家人送往县人民医院,在重病监护室住了11天。期间,先后动了三次手术。最后,要做开颅手术,才有活下来的机会,但救活了有可能瘫痪、痴呆,或成为植物人。医生如实告诉家人,最坏的结果是下不了手术台,而且费用至少十多万,甚至更多。考虑到家里经济条件有限,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回家第二天,黄某贤去世。
黄某贤出事的当天,其家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请求查明真相。调查表明,案发当天16时多,黄某贤曾去当地文雅理发店理发,是在回家途中出的事。理发时,他身体并无异常,与理发员等人有说有笑。哪知,回家途中却出了事。那么,回家途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事情的关键。派出所随即开展了缜密调查。黄某贤只是普通的农民,社会关系简单清白,与人无怨无仇,别人加害于他的几率近乎于零。从其平时的身体状况来看,因突发疾病摔倒最终导致死亡,也缺足够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因雨夜失足摔倒致伤呢?老人身体硬朗,走的是平直又有路灯的水泥路,失足摔伤的可能性也不大。
调查中,从多名证人的口述中了解到,黄某贤出事后在关键问题上刻意隐瞒什么。出事回家前后,不少人甚至其儿子都怀疑他是喝酒出的事,他始终否认,但问及其是怎样倒在地上的,却称不知道。警方也想知道其中的原因,但因老人病情加剧直至死亡,一直没有机会揭开谜底。
11月13日,黄某贤去世的第二天。当地派出所考虑到老人是在道路上出的事,遂将案情通报给交警部门,请求派员侦查。
接警后,汉寿交警队派出得力干将彭锦德等人,连夜赶到当地。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调查取证后,初步认定雨夜谜案与交通事故有关,且极有可能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办案民警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十余公里的各类车辆进行摸排。经过对数百车辆的追踪调查,发现一辆两轮电动车的嫌疑最大。从13日发现嫌疑电动车,到18日早晨锁定其关键信息,数名办案人员整整四天四夜没睡一个安稳觉。
这辆嫌疑电动车是从数万计的一闪而过的视频镜头中发现的。由于天气等方面的复杂因素,该车图像极不清晰,车辆各部位的颜色,驾驶人的性别,均模棱两可,难以分辨,唯一可以断定的是车子上了牌。在毛家滩回维乡,上牌的两轮电动车有千余辆,办案人员一辆一辆地反复筛查。筛来筛去,范围逐渐缩小至近百台。
围绕这近百台两轮电动车,再与从其他方面收集的大量材料一一比对,终于确定其中一辆与民警掌握的嫌疑车相吻合。该车最明显的特征是,银灰色车身,绿色嵌红尾箱,上牌前加装紫蓝色雨棚,属绿源牌系列。紧接着,又从案发现场附近另一个视频资料中,发现该车雨棚前挡雨板可能脱落,其驾驶人为中年男性。
11月18日,汉寿交警向社会发布协查通报,悬赏追查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
11月19日,雨夜谜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原来,这是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红,男,49岁,与受害者黄某贤同乡同村同组,毗邻而居。
案发当天,李某红驾驶登记在其妻名下的湘J(电动)J5157※9两轮电动车,到毛家滩十字路口一家茶馆玩牌。因客满,他掉头回家,途中碰上周某贤。以往,老人曾多次搭乘他的摩托车,很信任他。当老人提出又要搭乘电动车一同回家时,李某红便同意了。随即,老人面朝左,侧坐于电动车后座。18时36分许,行驶至案发路段时,车前突然窜出一只小动物,李某红连忙刹车避让。就在急刹的这一瞬间,老人从后座摔落。车子也往右侧翻,将李某红右脚压伤,但伤得不重,事后只用了190元的医药费。
黄某贤始终不愿说出事情的真相,恐怕与好意同乘有关。出事后,李某红见老人躺在地上喊不应,很快便驾车逃逸。途中,他因害怕与担心,曾两次返回查看老人到底有没有事,当看见老人从地上坐起来时,又不管不顾回了家,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出事不久,全乡方圆几十里,一批又一批的警察在查电动车,到处都贴着协查通报:“正告肇事者,别再执迷不悟,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所有这些,他全知道,但他却想方设法毁灭证据。先是两次找借口将电动车转移至亲戚家里藏起来,接着又偷偷将尾箱扔进灶里烧掉。车牌舍不得仍,却藏得严严实实。这些举动,是对法律的无视和蔑视。
据悉,这是汉寿县首起好意同乘交通肇事逃逸案。
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车辆的现象非常普遍。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因此构成犯罪。李某红好意同乘,因操作不当导致黄某贤摔落受伤,后造成其死亡,事发后驾车逃逸且毁灭证据,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贤不承担责任。
11月19日,李某红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县公安局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后因家人多方筹措资金,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李某红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然要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由于传统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差异,顺路搭乘,造成事故,却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好意同乘是司机出于好意乐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免除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乘车的所有风险,驾驶者仍负有保证同乘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在好意同乘交通肇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车主乐于助人的积极性,又要保护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该如何规避风险?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对车辆安全性能、投保状况有清楚了解;其次,作为搭乘人,应对开车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主动戴好安全头盔,或系好安全带,尽量避免分散驾驶人注意力,提醒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一旦出了事故,切不可逃逸,更不要毁灭证据。否则,将加重处罚。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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