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19:汉寿县多部门通报7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7-01 12:49:50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1222



果的统一,现将汉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3起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2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3.18民房起火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8日10时37分,株木山街道中桥社区新建组孙某清家中起火。经调查,起火部位为杂物间,里面存放废弃冰柜以及大量杂物等,起火位置为冰柜堆积处,起火原因由于电器短路导致火灾发生。当事人孙某清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孙某清警告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4.10建筑起火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0日13时30分左右,株木山街道清水湖社区旁一建筑发生火灾。接警后,辰阳消防站、汉寿高新区消防站及太子庙镇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下午15时排除了现场险情。经现场调查,起火原因由于宋某航、丁某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火灾发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宋某航、丁某分别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晏某云进行警示约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晏某云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5.3厂房火灾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日10时28分,恒厦电子厂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地点为清洗烘干车间,起火位置为电器具设备处,由于烘干机供电线路漏电故障导致火灾发生。操作工人胡某、欧某在对冲压过的五金件清洗作业时,发现烘干机的供电线路发生电火花,后来产生大量浓烟,引燃电线及周边的隔墙材料。欧某使用车间内的干粉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因烟雾浓度大,导致火灾报警探头感应,且自动喷水灭火喷头也受热启动灭火。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李某进行警示约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电子厂负责人李某庭,操作工胡某、欧某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辰阳南路洞庭捌院餐饮店
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2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全县城区开展餐饮行业及企事业单位油烟净化装置检查过程中,发现辰阳南路洞庭捌院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有明显油污,存在大气污染和火灾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3年6月12日,洞庭捌院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因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辰阳南路洞庭捌院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3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6月15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洞庭捌院餐饮店复查整改情况,该店已按要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


汉寿县汉寿大道晨食边缘餐饮店
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6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全县城区开展餐饮行业及企事业单位油烟净化装置检查过程中,发现汉寿大道晨食边缘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直排,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有明显油污,存在大气污染和火灾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3年6月26日,晨食边缘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因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汉寿大道晨食边缘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3日内进行整改。

李某驾驶湘JEX200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2日,李某驾驶的湘JEX20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6月16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龚某驾驶湘JD59976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4日,龚某驾驶的湘JD5997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龚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6月27日对驾驶员龚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消防救援大队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傅莹莹
   李   俊
     

    

责编:傅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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