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汉寿县和某桥加油站非法占地修建加油站配套设施案
2023-05-12 14:20:20          来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 编辑:黄学丽 | 作者:杨眉          浏览量:1646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经动态巡查发现,汉寿县和某桥加油站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岩汪湖镇赫神庙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加油站及配套设施并投入使用至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23年3月16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勘测,汉寿县和某桥加油站违法占地面积19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平方米(水田),建设用地179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该宗地系汉寿县岩汪湖镇赫神庙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汉寿县岩汪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但该项目用地将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4月28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和某桥加油站将非法占用的190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汉寿县岩汪湖镇赫神庙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902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4.8075万元(罚款标准:耕地30元/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5元/平方米)。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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