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胡某云违规垂钓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胡某云在沅水流域辰阳街道纽口河社区河段水生生物保护区,利用1艘遥控船运送自制的4个简易钓具进行垂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之规定。并现场制止当事人违规垂钓。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责令当事人胡某云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遥控船1艘及简易渔具4个的行政处罚。
朱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朱某在辰阳街道纽口河社区蔬菜基地公路周边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鱼,捕获渔获物共计1.05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朱某作出没收渔获物1.05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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