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03:汉寿县两部门通报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3-29 10:11:16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3134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某妇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核准计划生育手术科目超范围执业案

【基本案情】经查实,2023年1月25日,汉寿某妇科诊所为汉寿县沧港镇祝家岗村居民王某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该妇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计划生育手术科目,属超范围执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妇科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该妇科诊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该诊所负责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陈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某美容美体会所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下且从业人员
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基本案情】经查实,2023年2月28日,汉寿县某美容美体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下;从业人员彭某立、彭某琪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会所从业人员彭某立、彭某琪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该会所依法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驾驶湘JD78652小型普通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张某驾驶湘JD78652小型普通轿车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张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3月15日对驾驶员张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彭某驾驶湘JD85388小型普通轿
从事
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彭某驾驶湘JD85388小型普通轿车在未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彭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3月8日对驾驶员彭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来   源:汉寿县卫生健康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要闻
视频
推荐
我要报料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