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曝光台】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曝光近期5起酒驾案
2023-03-17 23:00:2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琼子 |          浏览量:4273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5起酒驾案予以公开。


雷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5日20时16分许,驾驶人雷某军驾驶湘JQW**6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毛家滩集镇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雷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对雷某军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张某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6日19时15分许,驾驶人张某贵驾驶浙G1U**2轻型栏板货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街道张家湖社区苏家铺组,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张某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对张某贵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唐某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8日15时1分许,驾驶人唐某才驾驶湘J32**6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江南路林业局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唐某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对唐某才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彭某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11日19时50分许,驾驶人彭某良驾驶湘J36**9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彭某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对彭某良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11日21时24分许,驾驶人许某驾驶湘J8P**0小型驾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对许某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编   辑:彭琼子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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