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通报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2-11-23 10:03:3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豪 |          浏览量:1335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办理的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樊某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1月4日20时54分许,驾驶人樊某元驾驶湘J59U0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跃进路与汉寿大道交叉路,被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78mg/100ml。樊某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对樊某元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王某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1月4日22时37分许,驾驶人王某财驾驶湘J3YC96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跃进路与汉寿大道交叉路,被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王某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对王某财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1月14日20时17分许,驾驶人吕某驾驶云AY6L86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与公园路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对吕某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胡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1月14日20时36分许,驾驶人胡某龙驾驶湘JNN660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与公园路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48mg/100ml。胡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对胡某龙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何某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11月19日19时16分许,驾驶人何某福驾驶粤R03R82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与公园路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46mg/100ml。何某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对何某福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编   辑:彭琼子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豪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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