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职能部门对19起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2022-10-01 11:12:1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7140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林业局、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汉寿县交警大队、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大队、汉寿县住建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4日,经依法查明,王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20年4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5203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已作出罚款人民币135278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汉寿县蒋家嘴镇天成网络会所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2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汉寿县蒋家嘴镇天成网络会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之规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汉寿县岩汪湖红蜘蛛网咖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2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汉寿县岩汪湖红蜘蛛网咖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之规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某承包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6日,农民工代表刘某等一行人到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张某凤承包的湖南威能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北营台车栏板和攀钢台车栏板加工制作项目时,拖欠他们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资共计:56804.6元,涉及农民工10名。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刘某反映的情况,立即立案并组织监察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张某凤拖欠刘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6804.6元,情况属实,张某凤解释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暂时无力支付。
【法律依据及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农民工反映的情况,在多次与张某凤协调未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汉寿县人社局2022年5月11日向该承包人张某凤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汉人社监令字〔2022〕020号),因在整改期限内张某凤未将所拖欠工资支付到位,汉寿县人社局又于2022年6月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汉人社监移字〔2022〕020号),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汉寿县公安机关处理,张某凤于2022年9月29日落网,2022年09月30日被刑事拘留。

汉寿佑康泌尿医院拖欠劳动者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2021年7月26日、2022年7月11日,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三起关于汉寿佑康泌尿医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投诉并予以立案查处。其中2019年10月15日与2021年7月26日二起投诉案件均已处理完毕。2022年7月11日,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又再次接到高某等24人的投诉,反映他们一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汉寿佑康泌尿医院从事医保、医生、护士等工种,拖欠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工资共计:1010955元。接到投诉当天,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即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劳动者反映的情况,在多次与该医院协调未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汉寿县人社局于2022年7月25日向该医院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汉人社监令字〔2022〕009号),因在整改期限内该医院未将其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到位,汉寿县人社局又于2022年8月1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汉人社监移字〔2022〕009号),该起案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汉寿县公安机关处理,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才于202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曾某海

驾驶报废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西湖片乡镇开展2022年秋季农用车辆道路安全执法检查中,在县道034路段现场查处一起曾某海驾驶报废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案件,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当事人曾某海驾驶报废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道路运输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当场强制报废应当报废的拖拉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管某进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7日16时许,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大队在西洞庭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罐头嘴镇张家汊社区段禁捕水域有人下水捕鱼,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大队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当事人捕捞行为。经调查,得知当事人管某进在该水域使用一条三重刺网(长50米,宽1米)进行捕鱼,捕获鳊鱼7条共计5千克。其所使用的三重刺网,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三重及以上刺网”之规定,属于禁用渔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管某进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的通知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26日将该案件移送到汉寿县公安局。

汉寿县洪大妈液化石油气站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汉寿县住建局于2022年9月29日在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汉寿县龙阳街道城北社区屈子路156号经营的汉寿县洪大妈液化石油气站,存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告知,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汉寿县住建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2022年9月30日,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汉寿县洪大妈液化石油气站法人代表王某亦,证实了汉寿县洪大妈液化气站存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处理依据及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追究,违法本规定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汉寿县住建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汉寿县某校车司机多次在校车内抽烟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4日,常德市校车监控平台反馈汉寿县丰家铺校车队驾驶员雷某某多次在校车内抽烟,引起多次安全报警。经调查,雷某某驾驶的校车抽烟报警19次,其中,9月6日报警12次(实际抽烟5次,其余为重复报警),9月9日报警7次(实际抽烟4次,其余为重复报警)。
【处理依据及结论】根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的规定,县教育局、县校车办、县交警大队、丰家铺镇对此案进行联合处置,给予雷某某停止上车、吊销校车驾驶资格证的处罚,给予学校校长提醒谈话,扣除涉事校车学期考核总分5分。
杨某民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3日,驾驶人杨某民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R85*4小型货车,在汉寿县省道S224道路160km+400米处,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杨某民处以罚款2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2500元。

刘某喜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6日,驾驶人刘某喜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2BB*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菱湖路与步行街、茶叶山路交叉路口,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刘某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刘某喜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刘某群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7日,驾驶人刘某群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L2*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月明潭至蒋家嘴港口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刘某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刘某群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孙某生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7日,驾驶人孙某生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HH50*3小型轿车,在军山铺镇锡文庙村圆珠坝至丰树界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孙某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孙某生处以罚款2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2500元。

陈某述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7日,驾驶人陈某述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09*5低速货车,在军山铺镇王家堤村王家湾至尧嘴村落金坝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陈某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陈某述处以罚款2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2500元。

曾某财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8日,驾驶人曾某财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T0*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子庙镇永兴至福田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曾某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曾某财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肖某祥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9日,驾驶人肖某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142*C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罐头嘴镇南赶村至苏家吉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肖某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肖某祥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曾某元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9日,驾驶人曾某元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T4*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子庙镇永兴至福田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曾某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曾某元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肖某平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9日,驾驶人肖某平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X8*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纽宝路十字路口,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肖某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肖某平处以罚款5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款550元。

郭某军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9月29日,驾驶人郭某军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J375*E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罐头嘴镇南赶村至苏家吉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郭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100条第1款“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郭某军处以罚款10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处罚款1050元。

来   源:汉寿县林业局

            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大队

            汉寿县住建局

            汉寿县交警大队

编   辑:刘   豪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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