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汉寿县公安局将近期办理的2起非法存储、销售危险物质的案件予以曝光,以案析理,以此警示。
案例一
2022年1月19日,汉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黄某(男,36岁,身份证号 :430722198608XX367X 汉寿县沧浪街道红旗社区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石油液化气,6瓶非法储存的液化气被依法现场扣押。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黄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2022年3月4日,汉寿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朱某(男,35岁,身份证号:430722198701XX5892,汉寿县丰家铺镇朝阳庵村人)在家中非法储存了大量石油液化气。县局治安大队立即联合丰家铺派出所进行检查,在朱某家中现场查扣23瓶12kg装石油液化气。
2022年3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朱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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