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安全生产案例专刊 (4) 汉寿县沧浪街道岭湖路“3·17”道路交通事故案(第104期)
2021-09-15 19:48:2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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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对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案例名称】汉寿县沧浪街道岭湖路“3·17”道路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7日19时,陈某春驾驶湘J18595大型普通客车,由汉寿县太子庙镇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19时40分行驶至岭湖路路段时,行人彭某才从道路右侧横路到道路左侧(陈某春驾车行驶方向),湘J18595大型普通客车前面右侧部位与彭某才相撞,造成彭某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依据】陈某春驾车遇行人彭某才从道路右侧横路到道路左侧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减速让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陈某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陈某春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彭某才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也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彭某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处罚情况】根据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于沧浪街道岭湖路“3·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22120210000046号)的责任划分,驾驶员陈某春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与行人彭某才负同等责任,依法应当对其准驾车型进行吊销处理,现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刘译林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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