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6日,汉寿县公布了沧浪街道岭湖路“3.17”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调查报告称,2021年3月17日,汉寿县沧浪街道岭湖路发生一起客车与行人相撞的死亡交通事故,驾驶人陈某春(男,58岁,本县蒋家嘴镇人)与行人彭某才(男,61岁,本县岩汪湖镇人)各负同等责任。
案发当天,陈某春驾驶湘J185*5大型普通客车,由汉寿县太子庙镇方向往汉寿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9时40分,客车行驶至沧浪街道岭湖路时,与从道路右侧横路到道路左侧的行人彭某才相撞,引发车祸。车祸中,彭某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汉寿县沧浪街道岭湖路“3.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详细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查,事故车辆湘J185*5大型普通客车的所属单位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3万元。彭某才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陈某春驾车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应当对其准驾车型进行吊销处理,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中,驾驶员的签名有代签嫌疑,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调查组给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一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农村地区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认真系统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责编:周海燕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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