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4.21”较大事故深度调查出炉
2021-06-28 15:48:40          来源:交警大队 | 编辑:李俊 | 作者:聂神佑          浏览量:1394

6月28日,从汉寿县罐头嘴镇“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获悉,该起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出炉。调查报告称,2021年4月21日5时45分许,省道S314线罐头嘴镇福兴村路段,发生一起湘JNR6※3非营运轻型拦板货车与5名行人相撞,致三死两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轻型拦板货车驾驶人贺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青某、陈某、青某祥、邱某华和徐某红不负责任。

2021年4月20日,贺某(男,33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东洲办事处黎园村人)吃过晚餐后,在西湖管理区新车站旁边一个超市里和五六个人一起打牌,打到4月21日1时左右。散场时,贺某加了一个名叫“老刘”的牌友微信,提议几个打牌的人一起去吃点宵夜,喝点酒。然后,几个牌友分别乘坐贺彪和“老刘”的车,在西湖找夜宵店。转了一圈后,发现当地的夜宵店都关门了。“老刘”说汉寿县城那边有,去那边吃。随后,他们就开车前往汉寿县城,途经西湖二分场附近,遇到路边批发小龙虾的商贩正在装车,大家提议每人买点小龙虾带走。贺某的小货车正好能装得下,几个人就一起买了四箱小龙虾放在尾箱里。4月21日2时多,他们在汉寿县城找到一家烧烤店吃夜宵,4时30分左右动身返回西湖。5时45分许,贺某饮酒后驾驶湘JNR6*3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S31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汉寿县罐头嘴镇福兴村路段时,因其驾驶的车辆向右偏移至路外侧,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行人青某、陈某、青某祥、邱某华和徐某红相撞,导致青某、陈某和青某祥当场死亡,邱某华和徐某红受伤,车辆受损。5名受害者分别是汉寿县沧浪街道、龙阳街道、岩汪湖镇和罐头嘴镇人,均参加同一亲戚丧礼。事发时,他们都在亲戚屋门前的路边。经鉴定,贺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成立了汉寿县罐头嘴镇“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详细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查,湘JNR6*3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为家庭自用车辆,无生产经营行为。该起事故是一起普通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贺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调查组给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一是属地人民政府要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和劝导行动,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执法管控,紧盯农村“红白喜事”操办、早晚出工收工时段,严查酒后驾驶及货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面包车超员等重点违法行为。二是属地人民政府要联合气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充分发挥一路多方机制作用,强化应急力量投入,加强联合值守、联勤巡查、联动处置,切实做到应急处突及时高效、救援救治快速通畅、疏导管控有力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人数和致残程度。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最大限度统筹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提高勤务等级,科学调整警力部署,细化巡逻管控重点,紧盯易肇事肇祸的重点时段、路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增强执法震慑力;要加大安全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事故警示教育作用,严格处罚超速行驶、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树牢驾驶人安全意识。

目前,贺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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