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3日,聂某某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公开宣判,聂某某所在村委会组成人员、聂某某家属、部分群众参加了案件公开宣判的旁听。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处聂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先期已经缴纳的部分费用外,余款由聂某某以履行环境公益劳务的方式予以替代性赔偿,如其不积极履行替代性赔偿义务,则继续赔偿剩余资源损失和修复费用,判决一并要求聂某某承担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
据悉,2022年以来,聂某某在汉寿县某镇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黑水鸡、雉鸡、野兔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累计销售金额8600余元。2023年6月,办案民警从聂某某家现场查获黑水鸡、雉鸡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共150只。聂某某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公开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公开课,让当地群众认识到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对本案《劳务代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办案理念落到实处。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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