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徐某驾驶湘JD16*17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日,刘某驾驶的湘J38C*0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汉寿县洲口镇某村卫生室未按规范
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未定期开展
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8日,经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查实,汉寿县洲口镇某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刘某为患者陈某开具并执行了一级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头孢曲松钠(检查发现卫生室内还有一级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头孢他啶和一级医疗机构限制使用级抗生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该卫生室未按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未完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该卫生室2024年紫外线消毒效果检测指示卡未粘贴、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村卫生室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卫生室使用一级医疗机构限制使用级抗生素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该卫生室未按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该卫生室2024年紫外线消毒效果检测指示卡未粘贴、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4年7月5日完全履行。
来 源: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卫生健康局
编 辑:熊平海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熊平海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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