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治本攻坚和安全守底行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李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11时4分许,驾驶人李某伟驾驶湘J30**8两轮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辰阳路与汉岩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高某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4日2时39分许,驾驶人高某凤驾驶湘JQ6**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汉寿大道与凰山路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高某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刘某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2日16时11分许,驾驶人刘某远驾驶湘JWF**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毛家滩乡马井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2mg/100ml,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合并处以2500元罚款。
高某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2时30分许,驾驶人高某英驾驶湘A87**7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珠湖社区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高某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1日14时23分许,驾驶人戴某驾驶湘J3C**3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赵某喜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4月12日19时55分许,驾驶人赵某喜驾驶湘HA4**3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崔家桥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782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赵某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阳某斌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4月11日21时32分许,驾驶人阳某斌驾驶湘HC1**6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81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阳某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肖某浩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4月8日0时26分许,驾驶人肖某浩驾驶湘HC9**1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618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肖某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曹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4月8日0时3分许,驾驶人曹某驾驶湘HB7**6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932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潘某武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4月5日19时35分许,驾驶人潘某武驾驶湘HB5**0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崔家桥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469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潘某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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