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寿县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曝光台(第129期)
2022-01-30 20:49:29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译林 |          浏览量:443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汉寿县文旅广体局、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军山铺镇兄弟养殖场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
直接向环境排放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军山铺镇兄弟养殖场进行了环境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湖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何某诚在新兴嘴防洪一线大堤非法堆砂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3日,汉寿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新兴嘴防洪一线大堤存放砂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何某诚未经许可,擅自在防洪一线大堤上堆放砂石。1月4日,调查取证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砂石,恢复大堤原貌,听候处理。

【处理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何某诚作出水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杨某明卫生室
未按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1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沧浪街道西湖社区杨某明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按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

【处理依据及处罚】沧浪街道西湖社区杨某明卫生室未按规范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卫生室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8日完全履行。

汉寿县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1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委会)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理依据及处罚】龙阳街道环城社区(居委会)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卫生室作出: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7日完全履行。

汉寿县金话筒量贩式商务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日,汉寿县文旅广体局依法对汉寿县金话筒量贩式商务会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在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涉嫌违规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太子庙镇麦莎量贩式KTV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太子庙镇麦莎量贩式KTV进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三楼北侧安全出口被封闭,致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太子庙镇麦莎量贩式KTV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汉寿县水利局
             汉寿县卫生健康局
             汉寿县文旅广体局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   辑:彭琼子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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