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5日,汉寿县沧浪街道居民黄某在未经汉寿县燃气办的允许下,擅自在自家非法存储、销售石油液化气,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对黄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湘A47593旅游客车未持有效的
【基本案情】驾驶员彭某于2022年1月6日9时30分许,驾驶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湘A47593旅游客车,从岳阳市出发途径汉寿涉外经济学院搭载共计18名旅客送至长沙市。2022年1月7日11时20分许,彭某驾驶湘A47593旅游客车行驶途径汉寿县涉外经济学院时被群众举报后被汉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下例行检查,经查彭某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旅客旅客送至长沙市。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了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湘A47593旅游客车,当班驾驶员系彭某,在未取得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无包车合同、无旅客信息名单,通过公司自行招揽乘客18人,约定2022年1月6日10时30分许在汉寿涉外经济学院发车,将旅客运送至长沙市,对旅客共计收取包车费1500元,费用由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收取。
【法律依据及处罚】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驾驶员彭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一百条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规行为,并于2022年1月7日对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轴载货汽车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日,汉寿县联合执法稽查队在检查中发现鲁H21P31三轴载货汽车疑似超限超载运输,经查,该车为三轴,车货总限重为25吨,但称重检测发现车货总重34.83吨,超限9.83吨,超限率为39.3%,该车的货物装载的是混泥土。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以处罚:(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处以批评教育,可以不处以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处以处罚”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6日,经依法查明,王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19年11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175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261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林业局
编 辑:刘 豪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豪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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